《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基本法,也是我國進行會計工作的基本依據。它在我國會計法規體系中居於最高層次地位。
1999妳那修訂的《會計法》***7章52條,包括總則、會計核算、公司與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及附則。
第壹章總則。對會計工作作出總體的法律規定。對會計立法的宗旨、會計法的適用範圍和約束對象,以及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中各成員的工作責任關系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章會計核算。以法律的形式對會計核算的基本事項、會計期限、計量單位、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強調了會計核算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並從不同角度反復強調了會計核算過程及其結果的正確性、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對公司、企業會計核算作出了特別規定,並明確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作出了特別規定,並明確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除遵循《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的壹般規定外,還應遵循這些特別規定。
第四章會計監督。以法律的形式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對財政部門對各單位實施監督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明確規定了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並對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不僅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和依法處理辦法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明確了執法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七章附則。對《會計法》的用語含義作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