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款: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2.貨物的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3.產品和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款:在制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4.納稅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兼營簡單稅目和免稅項目。
借:管理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
擴展數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不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者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會提前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額已經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
外購貨物非正常損失和產成品非正常損失,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為“轉出進項稅額”。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進項稅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