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縣、區國家審計機關;
(二)經同級審計機關確認的企業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內部審計機構);
(三)經同級審計機關確認的具有審計公證資格的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社會審計機構)。第八條審計機關實施任期審計,具有下列職權:
(壹)檢查董事(經理)任職期間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董事(經理)任職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廠長(經理)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並索取證明材料;
(三)評價廠長(經理)的經營業績;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第九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辦理審計事項,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三章審計管轄第十條大型市屬國有企業廠長(經理)任期審計由市審計機關實施。第十壹條國有中小企業和企業類型未確定的國有企業廠長(經理)任期審計,可由市審計機關組織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或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第十二條縣、區國有企業廠長(經理)任期審計,由縣、區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審計管轄範圍不明確的企業廠長(經理)任期審計,由市審計機關確定。第四章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第十四條廠長(經理)任期審計的主要內容如下:
(a)企業遵守國家財務條例的情況;
(二)企業完成經營目標的情況;
(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企業財務收支活動情況;
(五)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編制廠長(經理)任期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審計事項。第十六條提出廠長(經理)辭職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提出之日起五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辭職審計申請,審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組織實施審計。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實施任期審計和國家審計程序。自審計實施之日起,審計查證應當在30日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經同級審計機關批準,審計時間可適當延長。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在審計機關實施任期審計前做好準備,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條件。這些信息包括:
(壹)財務計劃、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企業資產清查、變動和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情況;
(三)公司章程、經營目標、租賃合同、生產經營計劃和重要經營決策等相關資料;
(四)企業經營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支持和協助審計機關的工作,所提供的上述資料必須真實、完整。第十九條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應當出具任期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查證報告,並征求被審計單位和廠長(經理)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和廠長(經理)應在收到審計報告或審計查證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審計組或審計機構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報視為同意。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查證報告進行審定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查證報告。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需要作出處理或者處罰的,應當提出處理和處罰意見,報同級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