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內部交流,也可以與不參照本法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交流。
溝通的方式有轉和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