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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築學會的學會章程

第壹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建築學會。英文名稱是 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縮寫為ASSC。本會會徽由金(銀)柱鬥拱圖案配以紅、白、蘭底色構成。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建築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上海市建築科技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在建築領域促進學術繁榮發展和科學普及,實行民主辦會,開展學術的自由討論,促進科學技術與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相結合,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市科協)。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註冊住所設在上海市盧灣區南昌路47號3號樓3213室。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壹、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普及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

三、為城鄉建設和建築業的協調發展進行決策咨詢、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政府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鑒定等業務;

四、舉辦專業獎項評選、論壇展覽、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五、開展國際和港澳臺地區的建築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

六、編輯出版學術書刊、科普讀物和科技資料,主辦本會網站、會訊,提供信息交流平臺;

七、積極開展業余科技教育,舉辦各種講座、學習班、進修班等,努力提高技術人員的學術水平;

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建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倡導科學道德,發揚優良學風,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九、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部門和上海市科協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在城市建設、建築工程有關的規劃、設計、科研、施工、建材、運營管理等方面開展課題研究、學術交流、資質認證、資格培訓、成果評估、技術開發、科技咨詢、科學普及、專業評獎、展覽考察等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壹)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九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外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準會員、學生會員、域外會員、資深會員和榮譽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團體會員:

凡在上海地區從事與本會業務領域有關的設計、規劃、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務等業務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科技實力和經營業績,有個人會員3人以上,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的獨立企事業法人單位。

二、外籍團體會員:

從事與本會業務領域有關的設計、規劃、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務等業務的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相關企業在上海地區工商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機構(含獨資、合資、合作企業),開展業務活動壹年以上,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經學會團體會員單位介紹,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外籍團體會員,按章程履行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個人會員:

從事本會業務領域工作,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具有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和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領導幹部。

四、準會員:

從事本會業務領域工作,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具有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的建築科技人員。

五、學生會員:

經高等院校院系推薦,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與本會業務領域相關專業本科三年級及以上的優秀學生。學生會員畢業離校後,會籍即終止。

六、域外會員:

從事本會業務領域工作十年以上,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從事科學技術工作有較高學術成就或重大貢獻的定居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科技人員。

七、資深會員:

熱愛祖國、學風正派、科學態度嚴謹的本會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獲得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設計大師稱號者;

2、對本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獲得本會授予的榮譽稱號者;

3、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者;

4、曾任本會專業委員會主任者;

5、具有教授、研究員職稱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建築科技專家;

6、從事建築各專業工作 30 年以上,會齡在 10 年以上的建築科技工作者;

7、獲得相當於部級三等以上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創造發明獎,並持有相應證書、獎狀者。

八、榮譽會員:

對建築理論、教育、設計、科研作出了卓越貢獻,在國際建築界具有重要影響,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外國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壹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團體會員、外籍團體會員:各申請單位向本會提交申請書及有關資料,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準後,繳納會費,接納為團體會員並頒發團體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準會員、學生會員、域外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由其所在單位蓋章推薦並有壹名本會個人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按會員條件審核批準後,繳納會費,接納為本會相應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三、資深會員:本人填寫申請表並有二名資深會員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繳納會費,接納為本會資深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四、榮譽會員:本會榮譽會員由常務理事提名,填寫榮譽會員提名表並附被提名人詳細資料壹份,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通知榮譽會員並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團體會員、外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域外會員: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3 、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4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二、準會員、學生會員:

1、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2、獲得本會相應的服務;

3、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三、資深會員:除享有個人會員的權利外,

1、可根據需要選擇本會的兩個專業委員會參加學術活動;

2、優先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由本會推薦擔任評審專家、論壇報告人等;

3、在本會組織的活動中優先展示創作作品、發表研究成果。

四、榮譽會員:

1、免交會費;

2、在本會範圍內優先展示創作作品、發表研究成果;

3、可受邀請參加本會的學術年會活動,但不參加本會行政管理事務討論,無表決權;

4、按照個人意願,可終止榮譽會員的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籍

壹、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連續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違反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予以處分直至開除會籍。

四、會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剝奪政治權利時,其會籍即自動取消,其擔任的會內職務同時自動免除。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要求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壹年。會員代表大會四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壹般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上屆理事為當然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托符合相應資格的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換屆延長期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表彰、獎勵和處分,向有突出貢獻、德高望重的老專家授予學會榮譽稱號;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壹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壹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自行增免。副秘書長人選經秘書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曾任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或有聲望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本會名譽理事和顧問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壹條 確因工作需要,換屆時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壹)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壹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壹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受常務理事會領導,由秘書長主持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的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 根據科技發展和學術活動的需要,經理事會決定本會下設若幹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咨詢部,並準予刻制各分支機構印章。

專業(工作)委員會的設立和廢止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和備案。

專業(工作)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應是本會個人會員。其正、副主任壹般由全體委員會議協商推選,經常務理事會審批聘任,也可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必須是理事會成員,以便貫徹理事會的決定和計劃,各委員會的調整和更新應根據常務理事會的要求,由各委員會負責報本會備案。

專業(工作)委員會壹般實行獨立活動,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另立章程,不設理事會,其活動受本會理事會領導。可制定工作條例,經本會理事會批準執行。專項活動經費壹般獨立核算。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壹、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四、舉辦的各種活動和事業收入;

五、市科協所撥專項經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壹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壹)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壹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22日第十壹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