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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律師嗎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市審計局對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壹、起草《辦法》的背景

2019年7月26日,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要求取消中介機構備選庫和目錄庫。重慶市審計機關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及時取消了原有的社會審計機構備選數據庫,並在後續工作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購買社會審計服務。2022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頒布實施。《審計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2022年1月14日,財政部頒布實施《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規定“多頻次、小額采購活動”可以采用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公開征集入圍供應商,然後在實際工作需要時選擇供應商與其簽訂采購合同。其中,購買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可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根據上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精神,為彌補全市審計機關審計力量不足,進壹步規範全市審計機關購買社會審計服務行為,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行政成本,市審計局制定了《重慶市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管理辦法》,決定通過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公開征集入圍供應商,並對入圍供應商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規定。

二。起草《辦法》的思路和過程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按照“合法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的總體思路,主要遵循了三個原則:壹是堅持依法依規,使《辦法》的每壹項規定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二是堅持目標導向。圍繞進壹步規範全市審計機關購買社會審計服務的目標,通過“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由市審計局公開招標,確定入圍供應商及其入圍單價,明確社會審計機構使用規則,明確內部需求部門和管理部門職責,明確中介機構管理和考核要求,對購買社會審計服務進行全過程管理。三是堅持調查研究。先後走訪了市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召開了部分社會審計機構負責人座談會,研討相關政策法規,了解我市社會審計機構基本情況。召開了部分區縣審計局座談會,並將《辦法》下發至該局各辦公室、區縣審計局及法律顧問處征求意見,所有合理意見和建議均被充分采納。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6章37條,包括:第壹章總則,5條,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條件、社會審計人員的定義、供應商的統壹確定、框架協議采購的定義;第二章框架協議采購,***17條,包括入圍方式及供應商數量、供應商基本條件、最高限制單價、價格優先方式、入圍結果公告、框架協議簽訂、框架協議內容、框架協議截止時間、入圍信息告知、禁止惡意退出、供應商補充招標、直接選擇成交供應商、供應商派人要求、社會審核員基本條件、退出、采購合同訂立、采購合同內容;第三章供應商和社會審核員管理,***6條,包括管理責任、登記管理、臺帳管理及情況報告、審核機構質量管理、社會審核員管理、社會審核員和供應商考核;第四章:資金管理,4篇,包括預算管理及資金渠道、勞務費結算、交通住宿費報銷、支付原則及時間;第五章:問責,3條,包括取消入圍資格和取消框架協議、供應商和社會審計人員的問責、審計人員的問責;第六章附則,2條,包括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

四。獲取相關政策

可通過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市司法局網站、市審計局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