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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復議範圍

考點15行政復議範圍(P26)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考點16行政復議申請(P27)

 1.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2.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3.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4.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考點17行政復議機關(P28)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考點18行政復議決定(P28)

 1.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3.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考點19行政訴訟的範圍(P30)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考點20行政訴訟管轄(P31)

 1.級別管轄

 壹般情況下,第壹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21行政訴訟程序(P3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經濟仲裁經濟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民事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5.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6.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