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救援局雖然屬於國家應急管理部,但地方應急管理局只有對消防隊、支隊、大隊、站建設的指導權,沒有直接的管理權和指揮權。當地市(區)消防隊屬省(直轄市)總隊管理。
2.消防是行政編制,應急管理部設消防站,下到省、市、縣,即消防救援總隊、消防救援支隊、大隊。內部結構有所調整。消防員不是公務員。消防是壹個行政單位。
3.消防隊主要從事治安工作。包括在武警序列中。受公安部和武警總部的雙重領導。武警部隊八大警種之壹。享受現役軍人待遇。並且屬於公安部隊(邊防消防部隊)。說白了,他穿著軍裝,是個警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