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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經濟稅收

關於元朝的田賦,《元史·食貨誌壹》說:“元朝取民,唐朝為法。取之於內郡,稱丁稅、地稅,似唐朝之租庸。江南取之者,謂秋稅夏稅,與唐朝兩稅相近。”這段話雖然不確切,但至少說明了中國南北方土地稅制度的差異。中原土地稅的征收大概始於耶律楚材輔政之後。在此之前,蒙古帝國沒有稅收制度。元代江南的田賦制度基本沿襲了宋代的兩稅制度。元朝人民還有壹個沈重的經濟負擔,就是差學役,這是徭役向稅的壹種形式。

元朝的稅制是南北不同的。北方以糧和稅為主,南方則征收夏秋稅。窩闊臺八年,沈冰(1236)建立了新的稅制,史稱沈冰稅制,基本確立了元代中國北方的稅制。忽必烈即位後,對貢賦數額進行了調整,並在肯定舊制度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領納的期限、領納的形式、封禁和核算方法,使之更加完善。正稅主要是稅、糧、稅。稅糧分為稅和地方稅兩大類。地稅白地每畝三升,水地每畝五升。以後改為每畝三升;丁稅是每丁兩石。各種顏色的戶口本按照不同的規定導出到納丁稅和地稅其中壹個。官員和商人納丁稅。工匠、僧侶、道士、耶裏克文、答蠻戰、儒者等。繳納地方稅,占地四公頃以下的軍戶、站戶免稅,超過此數者繳納地方稅。大部分普通家庭納稅,中期以後,淮北、河南等地區也改了地方稅。由於各種原因,如賣地、富戶偷稅漏稅等,在收稅、收糧時經常出現混亂和糾紛,經常出現壹戶收兩稅的情況。部差的內容有絲料、銀包、薪鈔等。絲戶交624元壹斤。官員和家庭接受的絲料都屬於政府;發放給國王、貴族、大臣私人戶的絲料,有壹部分是通過政府交給領主的,金額是每五戶2斤,所以這部分私人戶被稱為“五絲戶帶官”。

此外,根據銀豹上繳的錢數,每四兩就會加壹兩元,以此給各路官員發薪水,也就是錢。根據戶籍順序、丁力數量、家庭富裕程度等具體情況,納稅、糧、科的標準不同。

宋朝滅亡後,元政府並沒有實行北稅、糧稅、南稅的制度,而是基本繼承了南宋的舊做法,繼續征收夏秋稅。兩稅中,秋稅是主體稅,收的是糧食,還有壹部分是折鈔收的。江南秋稅沒有統壹的標準,各地差異很大。夏稅壹般以秋稅征收的糧食數量為基礎,按壹定比例折算成實物或紙幣。江東和浙西在先祖年間開始征收夏稅,浙東、福建和湖廣在元稹年間(1296)開始征收夏稅。江南還有壹個分支區別,就是戶鈔(相當於北方五戶)和銀包。江南收集銀包的範圍很小,時間也很短。

鹽稅收入占國家貨幣收入的壹半以上。鹽的生產由國家壟斷。政府把勞務費發到竈戶,生產的鹽全部由國家支配。鹽場附近壹般劃為“鹽區”,由政府設立,按戶出售。其余地區多為“售鹽區”,鹽商向政府繳納費用,換取食鹽引進,在鹽場扶持食鹽,然後運到指定的售鹽區銷售。年貨班的對象是林山川澤的特產,如金、銀、珍珠、銅、玉、鐵、硝、堿、竹等。或者設立總管理處、提舉部等機構的管理人員,分配壹些私人戶從事伐木加工,或者私人開采生產,政府以點的形式收稅。這兩種收入來源都屬於過年的收入。

雜課還包括茶課、酒醋課、“額外課”等等。商業稅也是國庫收入的重要來源之壹。雜官主要包括政府為建立新的服務、治理河流和運輸的需要而征收的人力車夫和搬運工,以及李政、朱壽(農村基層行政設施的辦事員)、鄭宇、鄭方(城市基層行政設施的辦事員)、管滄和苦子(為政府保管財產的辦事員)等仆人。元初,除了私戶之外的其他戶壹般不承擔雜差事。按照元政府的規定,分配差事時,先富壹戶,後富壹戶。成宗大德年間,改革了役法。此後,各家各戶的服務規定不時變更,服務區域不斷擴大。元代的雜官對勞動人民來說是壹個非常沈重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