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壹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