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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審計管理的內容有哪些,有什麽規定嗎?

第壹條為規範交通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提高委托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內建設項目的委托審計。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委托審計,是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委托給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內的社會審計機構的行為。第三條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的業務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前期審計、中期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全過程跟蹤審計。第四條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審計部門或其他辦理委托審計事項的部門(以下簡稱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第五條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審計項目建議、審核受托人資格、審核審計費用、監督委托過程、檢查審計質量、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委托審計管理職責的具體內容。第六條交通部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所屬單位建設項目委托審計,指導全國交通行業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交通運輸部門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及所屬單位建設項目委托審計,指導轄區內交通行業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業單位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建設項目的委托審計管理。第七條上級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可以對下級建設項目委托審計進行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整改。第八條受委托的集中審計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紀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九條委托人可以通過指定委托、競爭性談判委托和招標委托等方式選擇受托人。

指定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社會審計組織作為受托人的方式。指定委托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或有特殊行業規定的委托審計業務。

競爭性談判委托是指委托人選擇三個以上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社會審計組織,通過談判確定受托人的方式。競爭性談判委托適用於指定委托和招標委托範圍以外的委托審計業務。

招標委托是指委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要求,確定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受托人的方式。招標委托適用於按照國家收費標準估算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估算基本審計費用在2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以及依法需要招標委托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委托審計業務。第十條采用招標委托方式確定受托人的,受托審計招標活動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第十壹條委托人選擇受托人應當遵循審計質量高、信譽好、服務優、價格低的原則,選擇的受托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聲譽;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最近壹年或者最近兩年平均營業收入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

(四)有10以上的註冊會計師;

(五)建設項目審計規定的其他條件。

委托人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受托人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壹)、(二)、(五)項條件,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最近壹年或者最近兩年平均營業收入不低於400萬元,註冊會計師20人以上。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審計業務涉及工程造價審計(審計)的,委托人選定的受托人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從事壹級以上公路工程(含獨立特大橋、特長隧道),國家高等級航道,500噸、1000噸、5萬標箱以上內河港口工程,以及其他估算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交通建設項目,應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資質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證書,並有5人以上從事過交通建設項目審計業務。

(二)從事上述第(壹)項以外的交通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核(審計)的,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乙級以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證書,並有三名以上從事交通建設項目審計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