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偷稅罪的法律規定: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擴展數據
危害稅收征管罪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危害稅收征管罪是故意犯罪,壹般情況下是直接故意,不能構成過失。從犯罪目的來看,基本都是營利性犯罪。
二、根據新刑法第211條的規定,除抗稅罪外,單位可以構成絕大多數危害稅收征管罪。
三、新《刑法》對危害稅收征管罪普遍規定了罰金刑,並且都有罰金下限的規定,體現了充分利用經濟手段打擊營利性犯罪的原則。
4.新刑法第212條規定了對於危害稅收征管的犯罪,稅務機關優先追繳稅款的原則。
查法律法規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