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概念
1.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性質和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2.建築物,是指人們能夠生產、生活和從事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構築物是指人不在其中生產生活的人工構築物;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和生長在土地上的植物。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不論是否單獨核算,均視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組成部分,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輔助設備及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力、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
3.根據稅法規定,購買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增值稅免稅項目)又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指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可以扣除。但用於在建房地產項目的外購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