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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事業單位職工能否在企業兼職,與現在的工作崗位無關。有法律依據嗎?

壹般來說,國家事業單位人員是不允許在企業兼職的,除非是組織研究任命或者任命。

法律依據如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壹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酬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否在企業兼職,不僅要看是否屬於管理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還要看所在地區、行業、系統、單位是否對其在企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以編制、級別、是否黨員來劃分。

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公辦學校教師不得在工作日到校外社會教育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期間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在註冊地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不合格。

另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兼職不領取報酬,或者在本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系統、單位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報酬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咨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擴展數據

文件發布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監管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編號18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和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02年9月65438+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監察部部長馬力

2012年8月22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文件的全文

第壹章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了執行事業單位紀律,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本規定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服處分決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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