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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牽手孩子。我來回答妳的問題,贊百度有知識。

1.繼續加工的稅率:《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稅款允許按規定扣除。因此,無論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與否,都不會影響貴公司應繳納的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 500萬* 20%+50萬* 1 = 1.50萬(白酒消費稅稅率:20%加0.5元/500g),稅率:1.50萬/500萬= 30。

2.直銷稅率:《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采用復合計稅方法計算納稅構成。計稅價值計算公式:成分計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固定稅率)÷(1-比例稅率)。則應納稅額=(1 000 000+750 000+500 000 * 1)/0.8 = 2 250 000/0.8 = 2 865 438+02 500元;消費稅征繳= 2812500×20% = 562500元;稅率:562 500/5000000 = 65 438+065 438+0.25%;《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的,不繳納消費稅。

這就是兩種產品加工方式稅率的計算過程,妳懂的。哈哈,班門弄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