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因故調動或離職,必須將其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繼任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辭職。
第二十六條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繼續辦理移交未了事宜。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下列工作:
(壹)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記賬憑證的,應當填制記賬憑證。
(二)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負責人印章。
(三)整理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完成的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還應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帶)等。),移交清單中的相關材料和物件。
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主管人員負責監督。總會計人員的調動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督。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
第二十九條交接人員在交接時,按交接清單逐項交接;更換人員應逐項檢查藏品。
(壹)現金和有價證券應按會計賬簿的有關記錄支付。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如有不符,交接人員必須限期查明。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損。如有短缺,應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上註明,由交接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的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如不壹致,應制作銀行對賬調節表,將各種財產物資明細賬戶余額和債權債務余額與總賬中相關賬戶余額進行核對;必要時,要核對個人賬戶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清楚。
(四)交接人員保管的票據、印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交接人員,要在實際操作中交接相關的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