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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股票的科技創新板信息披露介紹。

對於科技創新板企業來說,此次改革的信息披露更有針對性。

信息披露的總體要求是,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的第壹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依法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及時向保薦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材料,並全力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相關工作。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全力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協助發行人隱瞞應披露的信息。

同意註冊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不意味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意味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保證註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和收益變化而引起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具體而言,科創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當在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並能夠確認交易時向社會公開披露。因泄密或不足導致難以保密的,科創公司應立即公開該信息。

科技型公司應根據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的經營信息,特別是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如科研水平、科研人員和科研投入,以及核心技術人員的崗位和持股情況等,以利於投資者合理決策。科技型公司應披露可能對其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科技公司尚未盈利的,應披露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發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R&D投資、戰略投資、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的影響。

需要強調的是,科創企業資源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科創公司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價,並應按同壹標準披露後續類似事件。科創板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在非交易時間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壹個交易時間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不得以新聞發布或回答記者提問等方式代替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