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會計憑證是原始憑證。並保證商業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它可以是電子或紙質形式,由單獨文件或復雜的文件系列組成,支持任何法律文書的發生時間、性質和內容,必須嚴格保證其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憑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 憑證名稱、填制日期、憑證編號、填制和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業務內容、業務數量和金額、填制單位、填制人、經辦人或驗收人的簽字蓋章。
原始憑證的種類很多,如發貨票、收貨單、領料單、銀行結算憑證、各種報銷單據等。原始憑證按來源不同,可分為自制和外來原始憑證。
自制原始憑證是由本單位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經濟業務時填制的憑證,自制憑證按其反映業務的方法不同,又可分為壹次憑證,累計憑證和匯總憑證。
壹次憑證如“現金收據”、“銀行結算憑證”、“收料單”、“領料單”、“發貨票”等、累計憑證如“限額領料單”等。匯總原始憑證如“發料匯總表”、“工資結算匯總表”等。外來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供應單位的發貨單等。
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並據以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