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的權限、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了詳細規定。它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規律,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第二,國務院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
第三,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和發布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並發布的會計法律規範,包括各種會計規則和會計規範性文件。
1.企業會計制度。65438+2000財政部於2000年2月29日發布了統壹的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不同的行業和不同的經濟成分。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但不籌集外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除外。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 54 38+0 1 10月27日發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該系統於2002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在上市金融企業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4月27日發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籌集外資的小型企業。不集資、小規模經營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小型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
以合夥形式成立的小企業。
4.非營利組織會計系統。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2005年10月1日實施。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頒布實施。為規範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行為,保證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財政部依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會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標準。6月1996發布實施。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基礎會計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的交接,會計工作的壹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會計憑證的建立和完善。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
7.內部會計控制標準。是財政部為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壹套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會計監督管理制度。其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會計行為,防止錯誤和舞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實施。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則和會計規範性文件。國家統壹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文件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頒布並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2005年8月1998、21日頒布,1999 65438+10月1日實施)、《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2005年6月30日頒布,1994日實施)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_
地方會計法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根據規定,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制定和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也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