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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x0d\(壹)房屋、建築物20年;\x0d\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x0d\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x0d\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4年;\x0d\ (5)電子設備,3年。\x0d\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包括:\x0d\ (1)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較快的固定資產;\x0d\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x0d\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