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賬憑證的導入和填制是以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為基礎的(即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的所有業務)。用於填制轉賬業務的會計憑證。轉賬憑證是登記相關明細賬和總賬的基礎。轉賬憑證是記錄與貨幣資金收付無關的轉賬業務的憑證。由會計根據批準的原始轉賬憑證填列。在借貸記賬法下,所有涉及經濟業務的會計科目都列在憑證上。
2.先開借方賬戶,後開貸方賬戶。每個會計科目中記錄的借方和貸方金額都列在借方或貸方金額欄中。借方和貸方的總額應該相等。填制憑證後,由制單人簽名蓋章,並在憑證右側填寫所附原始憑證號。在會計上,轉賬憑證用於編制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賬戶的會計分錄。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會計核算,應編制現金憑證或銀行憑證(或收付憑證)。
3.填制原始憑證:填制壹次性原始憑證。比如材料入庫,累計原始憑證填制。比如限額領料表(余額有限時填寫)匯總了原始憑證的填制情況。它是由所有類似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匯總而成的。比如發票憑證匯總,填寫外部原始憑證。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獲得的。審核原始憑證:形式審核和實質審核——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審核後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編制和記錄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