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統壹企業會計標準,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規範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以及沒有具體會計準則規範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會計處理。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會計應當以企業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會計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貨幣計量為基礎,以綜合反映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者事項的財務結果與影響。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本準則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和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壹條 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第十條會計如實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於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並反映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第十壹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可靠。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條 企業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使用者的決策相關,對使用者決策有用。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備可比性。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第十四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和負債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準則允許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和公允價值等計量外,企業壹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處理,而不應當僅僅以其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九條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第十七條 企業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備可比性。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以及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相互可比。
第十八條 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 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壹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第二十條 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會計期間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期間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第二十壹條 企業會計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進行會計處理。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從而影響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誤導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三章 資 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壹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壹)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項目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的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壹)與該義務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企業自覺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企業較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企業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壹條 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確認。
第三十二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 費 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只有在經濟來源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成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成片承包、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 利 潤
第三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壹定期間的經營成果。是衡量企業經營業績的重要指標。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除收入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外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入。
損失是指除費用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外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出。
第三十九條 利潤的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與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 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 會計計量
第四十壹條 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並列報於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 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壹)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壹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壹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壹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壹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主要包括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企業的財務結構、企業的變現能力、償債能力和企業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經營成果主要包括企業的獲利能力、成本費用的高低與控制情況等。
第四十七條 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現金流量主要包括企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等所產生的現金流量。
第四十八條 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壹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有助於使用者進壹步理解和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列報企業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披露對於使用者決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壹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準則和制度的聯系、區別
我們要正確認識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之間的關系,它們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種規範。
兩者聯系:
(1)可統稱會計制度。
廣義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還包括會計法律法規。各國的會計環境不同,壹些國家只采用會計準則,而有些國家如法國和改革前的我國只采用會計制度,來規範各自的會計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會計制度。
(2)都是會計標準。
會計標準無非是對各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依據和準繩,只不過有的標準原則壹些,有的標準具體壹些。但是它們都可以反映各自運用的會計政策。
(3)都屬於會計法規。
我國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是由國家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和發布實施的,因此它們都是同壹層次的部門行政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兩者區別:
(1)規範的目標不同。
會計準則規範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的問題,同時也規範會計主體應當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會計制度規範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記錄和報告的問題。確認和計量是記錄和報告的前提條件,後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進行的,沒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記錄和報告就不可能。
(2)適用的範圍不同。
會計準則適用於股份公司的會計處理,而會計制度適用於所有企業。即使在美國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業嚴格執行公認會計原則,我國已經發布的會計準則中,要求所有企業執行的也是少數。
(3)規範的具體內容和可操作性強弱不同。
由於規範的目標不同,決定了各自規範的具體內容不同。會計準則規範的內容主要是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進行“定性”的規定,例如在準則中我們常常看到這樣的語言:該項收入(或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至於記錄到哪個科目,則由會計人員自己去判斷。而會計制度規範的內容則具體得多。毫無疑問,準則的可操作性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較強。同時,從準則和制度規定的內容來看,準則是對某壹類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加以規定,而制度是對某壹類企業或全部企業的各類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具體規定。
(4)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同。
由於可操作性程度不同,準則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而制度對這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
(5)在會計規範體系中的層次不同。
準則和制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規範,前者(尤其是會計基本準則或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制約後者。根據會計法律法規權威性和內容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其層次關系作以下劃分:會計法是第壹層次,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是第二層次,會計準則是第三層次,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制定的補充規定或暫行規定是第四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