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應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取得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科目。
三、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滯納金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當然,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也可以用“應交稅費”科目代替“其他應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