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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金融企業表外應收利息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

壹、表外利息的核算規則

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

1、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內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繼續計入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在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

2、對已經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以後,金融企業要相應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

3、貸款本金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作為呆滯貸款。五級分類辦法實施後,貸款按新的辦法進行分類。

二、營業稅下表外利息稅費成本的扣除

比如表外利息涉及的營業稅及附加是1000萬元,企業在繳納之後,是列支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那這個利潤表中扣除的1000萬元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

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那這裏的規定是相當於這種自己處理的“壞賬”,就認了,不需要銀行提供什麽專項申報了,但是不能說人家沒有收入就不讓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因為人家是有收入,只是相當於壞賬國家有特殊政策扣除了的概念理解,並不是簡單的不確認收入不配比之類的因素影響所得稅的扣除。

三、營改增之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用如何認定

雖然都是交流轉稅的概念,但是如果從增值稅價外稅的角度,這個問題就有點復雜了。如何呢?

如果表外利息是106萬元(含增值稅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6萬元(若6%稅率),對應的附加稅費0.72萬元(附加稅費並不是價外稅的組成部分)。若進項少未形成留抵,附加稅費部分入利潤表並稅前扣除沒有問題,但是增值稅卻是應收借款人的概念,核算上也不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表內為了平賬(對應銷項稅額),自然需要找到壹個科目,比如形成應收款項6萬元,這相當於6萬元部分回到表內來了,不是很通順的處理。

如果作為應收了,明顯收不回來,那就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或者是還套用23號公告走沖減的處理?後者還是比較現實的方法,實際上表外利息沒有相應增加此部分,仍是原來記錄的那麽多(含銷項稅額在內)。

四、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