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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不得兼任任何職務。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出納不得兼任審計人員,保管會計檔案,核算收入、費用、支出、債權債務。

審計:出納負責資金的收付和記錄,而審計工作需要審核和核對賬目,這與他們的職責有沖突。

會計檔案保管: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出納通常不直接參與檔案管理。

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的賬目:這些賬目的登記需要詳細的記錄和管理,出納的工作職責通常不包括這些賬目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