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東時間5月20日,壹項由***和黨參議員John Kennedy和民主黨參議員Chris Van Hollen提出的議案, 《外國公司問責《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以下簡稱《法案》), 獲得了壹致通過。該《法案》首次於2019年3月提交,依照美國立法流程,它必須在眾議院獲得通過,並由特朗普總統簽署之後才能成為新法律。壹旦通過,該《法案》將適用於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不難看出該《法案》的目的主要是針對中國。此外,路透社報道中還提到:“納斯達克(Nasdaq)將公布對首次公開發行(IPO)規模的新限制,此舉將加大壹些中國企業在其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難度。”
壹 、立法目的
《法案》旨在對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進行修改,要求外國公司基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的規定,披露有關外國司法轄區阻止該外國企業向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PCAOB”)提交材料、阻礙SEC監管的信息。
二 、《法案》主要內容
本《法案》所指“發行人”(covered issuer)是指《1934證券交易法》第13條或第15條(d)款要求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報告的所有發行人。
在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基礎上,《法案》針對以下兩方面進行修改:
首先,《法案》引出了“非檢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的概念。發行人向SEC提交的報告中須體現,如果其在某壹年度裏所雇傭的會計師事務所(a)在外國司法轄區有辦公室或者分支,(b)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對其無法進行監管,那麽該發行人須 證明其既不屬於外國政府所有,也不受外國政府控制 。否則,本年度將被認定為是“非檢查年度“(non-inspection year)。
第二,《法案》規定了“強制性禁止交易”的嚴厲後果。原則上來說,對於如果某壹上市公司連續出現三次“非檢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SEC應當禁止其在美國證券交易所繼續交易。如果發行人能夠向SEC提供證明材料,證明其將聘請壹家PCAOB監管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以滿足SEC的監管要求,該禁令可被移除。前述禁令解除後,如果該發行人又被發現存在 壹個非檢查年度 ,SEC應當恢復對其的禁令。
在本法頒布之日起不遲於90天內,SEC應當發布相應的操作手冊和披露表格供本《法案》所指發行人適用。
三 跨境監管難的原因
根據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會計系教授羅煒的統計,“ 1999~2011年的在269家企業中,有15家被SEC處罰,占比達6%;遭遇投資者集體訴訟的達到70家,占比26%。2013~2017年間上市的57家企業尚未被SEC處罰,但有19家遭遇集體訴訟,比例為33.33%。”
SEC和PCAOB聲稱,由於受到中國法律的約束,其難以獲取中國境內審計師的會計工作底稿;而相關中國法包括:
除此之外,中概股公司中有許多均為國有控股企業,分布在能源、交通、通訊、醫藥等重要行業,相關會計工作底稿可能屬於敏感信息的範疇,可能涉及國家秘密。《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七)款規定: “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並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如果中概股企業或者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向PCAOB提供其所要求檢查的會計工作底稿,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和《檔案法》第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制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 很有可能面臨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檔案法》的風險,嚴重的可能會面臨國家機關的調查和處罰。
可以預見,中美兩國立法的沖突,將給中概股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帶來資料檔案管理和披露的重大挑戰。
中美跨境金融監管難度大,調查和執法都確實存在空白,讓部分企業有機可乘。由於中概股在美國上市,的確應當適用美國法項下所要求的披露標準,在法律上並沒有什麽特權或者優惠。但是實踐中(1)由於工作底稿獲取難度大,美國SEC難以有效進行對中概股公司的違反美國證券法的調查,以及(2) “天高皇帝遠”,由於中概股公司的管理層、擔任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主要在中國,而美國司法機關、美國律師不得在中國采取調查等司法行動,美國的調查令和判決無法在中國執行,所以即便在美國啟動了調查、訴訟,美國監管機構、法院仍難以實際有效追究中概股在美違規的當事方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四 新法重壓之下,中概股公司該如何應對?
而現在, 如果《外國公司問責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正式通過後,上述兩個主要的“美國執法困境”將會發生重大的改變。 如果被SEC認定為連續三年無法對該上市公司進行有效審查,那麽中概股公司必須面臨被禁止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的後果,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導致退市。也就是說,中概股公司將承擔中國法律關於資料不得隨意跨境提供的不利後果。
綜上所述,未來如果這壹《法案》實錘,中概股公司則將面臨重大挑戰。審計機構為應對監管壓力、降低檢查風險,可能從嚴審計,引發更多中概股爆雷風險。如果公司遭遇因為信息披露導致的集團訴訟,被做空機構狙擊,被人舉報,美國SEC開啟調查而無法獲得中國境內審計師會計底稿的話,那麽將會面臨非常不利的後果,而不是像過去那樣不了了之,或者接受壹定數額的處罰結束。這意味著中概股公司必須花費更多成本滿足合規要求,應對這類調查以及潛在的美國訴訟。
對此,中概股公司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並及時準備預案。 除了在信息披露調查、遭遇做空機構狙擊等方面,需要通過律師(結合中國律師及美國律師)盡快評估風險之外,與此同時,私有化可能不得不擺上議事日程,例如通過私有化完成轉板,到香港或者國內上市。這也需要進行財務和法律的籌劃,既要找到願意提供融資的投資人,幫助進行私有化,同時也要積極開始私有化架構設計以及公司重組的準備,並論證境內上市或者香港上市的可行性。短期赴美IPO企業數目可能將進壹步下滑,中概股有可能在美國遭遇更多訴訟和調查,並開始出現“歸國潮”。
*段慧明亦對本文有所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