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國際或區域會計準則有專門的獨立財務報告準則。“財務報告”是國際上通用的術語,但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使用的是“財務會計報告”壹詞。
為保持法律法規的壹致性,基本準則仍不使用“財務會計報告”壹詞,但同時引入了“財務報告”壹詞,並指出“財務會計報告”也叫“財務報告”,從而解決了國情與國際接軌的問題。
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根據協議履行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程序後出具的具有最強法律責任約束力的報告,壹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財務報告是由財務人員提供的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新會計準則要求在年報中披露)、附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