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需要繳納哪些稅?深入剖析版稅律師手續費稅前扣除政策,詳解版稅律師個人所得稅,稅務律師視角解讀
七篇之後,詳細講解律師事務所稅前扣除項目,兼職律師如何納稅,這是“律師事務所涉稅專題”第八篇。本文主要詳細介紹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幫助律師正確計算自己的稅費。
結論摘要
對於出資的律師,建議采用“動態分配比例模式”進行利潤分配和計稅,以符合法律界廣泛流行的“按創造分配”規則。有的律所為了納稅申報方便,名義上采取平均分配方式申報納稅,暗地裏進行二次分配,違反了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屬於虛假申報。對於這種錯誤的納稅申報,少繳稅的合夥人應該承擔補稅的責任。多繳稅的合夥人,自繳稅之日起3年內未申請退稅的,將白白繳納“不義之稅”。
主體
01
投資律師的定義。
稅法沒有直接定義出資律師。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合夥律師事務所追加投資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滬地稅發〔2002〕8號)“個人合夥律師事務所投資人的確定,以市司法局頒發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中規定的註冊合夥人為依據,相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出資律師是指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中規定的註冊合夥人。在很多律所,內部蓋章的“高級合夥人”、“股權合夥人”、“合夥人”、“主任”都不是在司法行政部門註冊的合夥人,所以不是稅法上的投資律師。
02
受資助律師的個人所得稅
(1)計算公式
出資律師通過將律師事務所年度納稅利潤(納稅調整後的會計利潤)乘以約定的分配比例,獲得自己的壹部分可分配利潤,以此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個人扣除部分。然後,將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營業收入5%-35%的累進稅率,計算出年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律師事務所收入-辦稅成本-律師事務所運營成本)×分配比例-當年個人扣除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5%-35%)-速算扣除
(二)申報方式
受資助律師的個人所得稅壹般由律師事務所財務申報,以受資助律師本人名義在律師事務所稅務登記地按業務收入申報繳納。
註意:
1.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投稿律師不能按照自己所在律師事務所約定的傭金比例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而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計算。
2.律師本人的工資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的成本中列支。
3.受資助律師本人的辦案費用只能和其他受資助律師壹起從律師事務所扣除,不能單獨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且必須憑有效單據報銷。
03
受資助律師個人所得稅計算和申報的難點
根據稅法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先稅後稅”的原則計算個人所得稅。
“預分配”是指將律師事務所的總收入(包括合夥人和傭金律師產生的收入以及公眾收入)減去律師事務所的成本計算出營業利潤,再將營業利潤乘以全體合夥人事先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各合夥人分配的營業利潤。這裏所指的“分配”只是賬面上的分配,分配的金額可能會留在律所的銀行賬戶上,可能不會實際支付到合夥人賬戶上。
“稅後”是指各合夥人根據自己分配的業務利潤,確定扣除個人扣除(年扣除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律協培訓費、捐贈支出)後的應納稅所得稅,再適用業務收入5%-35%的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問題:
稅法中默認的利潤分配規則過於簡單,不符合傭金制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操作。畢竟大部分傭金制律所都是根據合夥人產生的收入多少來確定利潤分配,簡單來說就是“按創造分配”。但是,合夥人產生的收益數額無法提前預測,因此不可能讓傭金律師事務所的所有合夥人在制定合夥協議時提前確定每個合夥人的具體分配比例。因此,為了達到“按創新分配”的目的,合夥協議只能事先約定各合夥人利潤分配比例的計算公式,然後在年末根據實際收支情況確定參數,再將參數代入公式詳細計算各合夥人的分配比例,最終確定各合夥人應分享的利潤。各合夥人按上述方式分配的利潤,應分別申報納稅。這種利潤分配模式被稱為“動態分配比例模式”,對應的是“固定分配比例模式”。
我們通過壹個具體的案例來直觀感受壹下這個問題。
情況
壹個律師事務所有四個合夥人,分別是張三、李四、王五和劉釗。
2020年,A律師事務所年收入654.38+00萬元,其中張三500萬元,李四400萬元,王五80萬元,20萬元。
2020年,律師事務所稅前可抵扣費用總額為200萬元,其中張三80萬元,李四50萬元,王五654.38+05萬元,5萬元,公司50萬元。
四位合夥人約定按照自己的收入減去自己的成本計算並分配利潤,律師事務所的成本由四位合夥人平均分攤。
假設不考慮增值稅和附加稅,不考慮費用扣除、專項扣除等個人扣除,分析四個合夥人應如何計算申報稅額。
個案分析
由於本案所有合夥人事先並未約定壹個固定的利潤分配比例,而是根據律師行業約定的公知規則和各自的創收情況設定了壹個“動態分配比例模型”,本案中A律師事務所的財務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填寫。詳情見下圖: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填寫《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表格B)時,不能直接填寫單壹合夥人的經營利潤。只有先填寫律所的整體收入和成本,才能算出律所的整體利潤,再乘以約定的分配比例,才能算出單個合夥人的利潤,然後才能算出納稅額。因此,如何確定這份申報表中的比例,成為律所普遍頭疼的財務問題。
04
解決辦法
為了實現“按創造分配”的目標,作者建議采用“動態分配比例模式”,具體如下:
第壹步:首先,匯總每個合夥人的年收入。
第二步:計算每個合夥人扣除增值稅和成本後的營業利潤,計算每個合夥人從營業利潤中扣除個人抵扣後的個人所得稅。(按理說這壹步可以確定每個合夥人各自的申報稅額,但是因為報稅系統必須填寫每個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比例,所以需要按照以下步驟計算利潤分配比例。)
第三步:計算律師事務所所有收入扣除所有成本費用後的總營業利潤。
第四步:將各合夥人的營業利潤除以律師事務所的營業利潤總額,計算出當年的利潤分配比例,然後填寫各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第五步: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填寫各合夥人的分配比例後,系統自動生成各合夥人分配的營業利潤金額,與第二步單獨計算的營業利潤金額壹致。
下面我們用壹個案例來逐壹解釋以上步驟。
(1)首先,匯總每個合夥人的年收入。
該案中,張三獲利500萬元,李四獲利400萬元,王五獲利80萬元,劉釗獲利20萬元。律師事務所總收入10萬元。
(2)計算各合夥人從律師事務所獲得的經營利潤,計算個人所得稅。
由於所有合夥人都同意根據各自的創收情況來確定要分配的利潤,我們首先計算每個合夥人自己的利潤和個人所得稅:
1.張三的利潤
= 500萬元收入-80萬元辦案費用-654.38+02.5萬元分攤公共成本。
= 407.5萬元
個人所得稅
= 407.5萬元×35%-6.55萬元
= 1.360750元
2.李四的利潤
= 400萬元收入-50萬元辦案費用-654.38+02.5萬元分攤公共成本。
= 337.5萬元
個人所得稅
= 337.5萬元×35%-6.55萬元
= 1.11.575萬元
3.王五的利潤
=收入80萬元-手續費支出654.38+0.5萬元-分攤公共成本654.38+0.25萬元。
= 52.5萬元
個人所得稅
= 52.5萬元×35%-6.55萬元
= 118250元
4.劉釗的利潤
=收入20萬元-手續費支出5萬元-分攤公* * *費用654.38+0.25萬元。
= 25000元
個人所得稅
= 25000元×5%
= 1.250元
(3)計算律師事務所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成本費用後的營業利潤總額。
律師事務所的營業利潤
= 10萬元-200萬元
= 800萬
(4)將各合夥人各自的營業利潤除以律師事務所的營業利潤總額,計算出當年的利潤分配比例。
1.張三的比例
= 407.5萬元÷800萬元×100%
=50.9375%
2.李四的比例
= 337.5萬元÷800萬元×100%
=42.1875%
3.王五比例
= 52.5萬元÷800萬元×100%
=6.5625%
4.劉釗的比例
= 2.5萬元÷800萬元×100%
=0.3125%
(五)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填寫各合夥人的分配比例後,系統自動生成各合夥人分配的營業利潤金額。
1.張三的營業利潤
= 800萬元×50.9375%
= 407.5萬元
2.李四的利潤
= 800萬元×42.1875%
= 337.5萬元
3.王五的利潤
= 800萬元×6.5625%
= 52.5萬元
4.劉釗的利潤
= 800萬元× 0.31.25%
= 25000元
經過計算,第五步計算的各合夥人的利潤與第二步計算的利潤壹致。
05
實踐中如何申報違規
在實踐中,由於壹些律所不知道如何申報財務,為了省事,就按照平均分配法對所有合夥人進行申報納稅,然後在合夥人之間私下分配利潤,多退少補。
以該案為例,假設律師事務所A的財務按照25%的分配比例向所有四名合夥人申報納稅,則每名合夥人的營業利潤為200萬元(800萬元× 25%),個人所得稅為634 500元(200萬元×35%-65 500元)。
(壹)兩種不同申報方式的區別
這樣,每個合夥人申報的稅額就會與實際情況有所不同:
張三名義應納稅額63.45萬元,實際應納稅額1.36075萬元,少繳稅款726250元;
李四名義應納稅額63.45萬元,實際應納稅額1.36075萬元,少繳稅款481.25萬元;
在王五名義應納稅額634 500元,實際應納稅額118250元,多繳516250元;
劉釗名義應納稅額63.45萬元,實際應納稅額1250元,多繳633250元;
經計算,平均分配法納稅總額為253.8萬元,實際分配法納稅總額為259.6萬元。前者比後者少繳稅5.8萬元,主要是因為劉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足50萬元,導致無法適用最高稅率,進而讓其他合夥人“借劉釗之光”。
(二)虛假申報的後果
該案中,張三、李四因申報錯誤少繳稅款,可能涉嫌偷稅。如果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張三、李四應當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並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認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的這種行為不應該輕易定性為偷稅,而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定性為偷稅。原因如下:
1.在納稅申報方面,合夥人在申報律所整體財務數據時未隱瞞收入或虛列費用,但基於對業務的不熟悉無法準確計算分配比例,故該行為不符合稅法所列的偷稅手段;
2.雖然律所部分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了,但其他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卻增加了。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按最高稅率計算,總體上不存在少繳稅款,說明合夥人主觀上沒有偷稅的意圖。
3.合夥人錯誤申報的客觀原因之壹是現行的納稅申報制度不符合律師行業的特點,增加了律師合夥人申報的難度,從而增加了錯誤申報的概率。
至於王武和劉釗非法申報多繳稅款,這是壹個錯誤的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三年內可以申請退稅。
虛假申報被稅務機關發現後,律師事務所應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在稅務機關的指導下主動調整錯誤,積極納稅並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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