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申請認定時應註冊滿壹年。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並購等方式取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技術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壹年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含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上壹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過去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符合相應要求;
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什麽時候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24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證書有效期內的吸收合並是否影響優惠享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發布的通知》(郭克楊法[2016]32號)第十七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更(如分立、合並、重組和經營方式變更等))應在三個月內報評審機構。認定機構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企業更名的,重新頒發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從更名或變更條件的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高新技術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15%需要備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自主決定享受優惠事項,申報享受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相關稅收規定,判斷是否符合優惠項目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按目錄所列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收集、保存相關資料備查。
高新技術企業在通過重新認證前能否享受15%的優惠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魚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號)第壹條規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於期滿時認定:年,其企業所得稅在重新認定前按15%的稅率預繳。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繳納相應時期的稅款。'
高新技術企業可能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有哪些?
(1)享受R&D費用加扣。
企業在R&D活動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規定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稅前扣除,2018 1至2023 12 31;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間進行稅前攤銷。
生產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稅前實際發生額10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上年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延長虧損結轉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虧損結轉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壹條規定,自2018 1起,當年獲得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前五年合格。
(3)海外收入的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和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第壹條規定,“申請認定的境內外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的R&D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的高新技術企業 其境外所得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其境外所得可按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