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退稅款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後退增值稅、先征後返增值稅屬於財政性資金,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不屬於財政性資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1號)的規定,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金,不應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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