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入的商品應在哪些科目進行核算存在差異,因此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也不盡相同,下表簡要說明:
會計科目分類的依據如下:
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
第三章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且預計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第二十壹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與該資源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資源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可見,如果不滿足“與該資源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就不應該確認為資產。
第七章費用
第三十三條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流出總額。
第三十五條企業因未確認為資產的交易或者事項承擔負債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通過比較,結合表1-
2.服裝貿易企業采購的襯衫可以計入庫存,但期間采購辣醬對他們來說更合理。同樣,餐飲企業購買辣醬可以計入庫存,而購買襯衫要通過費用賬戶核算。
因此,邊肖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1.外購(資產)是指企業購買的符合企業資產定義,可以計入資產賬戶的商品(不限於存貨)。這類商品可以在購買時抵扣進項稅,即認定這壹環節不是商品流通的最終環節。當貨物離開企業主體,增值稅鏈條繼續,順理成章地抵扣“銷項稅”;
2.外購(非資產)是指企業購買的不符合企業資產概念,應作為費用處理的商品。這類商品不允許在購買時抵扣進項稅。比如,企業采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包括個人通訊、娛樂),即企業作為消費者承擔這些貨物的稅費,增值稅鏈條到此就走到了盡頭,即使視為銷售,也不會作為銷售處理。
特例:企業購買的貨物或勞務(非資產)也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特別是營改增後企業購買的應稅勞務,如企業發生的咨詢費,可以核算:
借:管理費-咨詢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這種情況下,企業基本上是外包行為的最終消費者,壹般不會再視為銷售行為。
二、企業將生產商品、外購(資產)商品交給顧客。
(1)案例及會計處理
企業A是壹家餐飲企業。為維持業務,本期將65,438+000元的外購自產辣醬作為禮品贈送給長期合作客戶。這批辣醬成本80元,外購和資產各分攤40元。會計處理如下:
購買時:
借:庫存商品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6.8
貸款:銀行存款46.8
發送時: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97
貸:庫存商品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這樣可以延長增值稅鏈條,所以視同銷售,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
(二)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1)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的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8),企業上述贈與行為應作為有增值稅的銷售處理,65,438+000元應申報當期增值稅“未開票收入”。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1.增加的部分視為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規定:
企業是用來營銷或銷售的;用於社交;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如果用於對外捐贈等目的改變資產權屬,資產權屬發生了變化,但不屬於內部處置,如何在買酒送禮時避稅,應視為銷售確定收入。上述情況下,企業自制資產的銷售收入,應當按照企業同期同類資產的對外銷售價格確定;對於屬於外包的資產,可以按照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自產商品或購入商品(資產)作為贈與他人,在會計處理時未確認收入的,應當將企業所得稅確認為銷售收入,並對當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清單”中的營業收入進行增稅處理。
2.增加業務招待費
對於業務招待費,財稅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作者發現了壹個古老而有意義的政策:
財政部《關於國營外貿企業執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93〕蔡上字第163號)規定,《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涉外費用,是指國家開支和實行報賬制的境外機構的經費。允許在管理費用中按規定比例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包括企業負擔的宴請費、禮品費、舉辦酒會的經費和其他接待費用,以及開展國內外購銷業務所必需的活動經費。
按照壹般財務慣例,企業請客送禮通過業務招待費核算是壹種* * *學問。
可見,企業向客戶捐贈自產或外購(資本化)商品時,壹方面應在企業所得稅中作為銷售收入,另壹方面需要增加壹定限額的業務招待費。
(4)個人所得稅處理
不屬於隨意贈與個人的情況,不需要考慮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將生產商品、外包(資產)商品給路人。
(1)案例及會計處理
企業A是壹家餐飲企業。為宣傳其業務,在此期間將外購自產的辣醬以不含稅價格***100元作為贈品贈送給路過該店的路人。這批辣醬成本80元,外包和資產各占50%。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購買時:
借:庫存商品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6.8
貸款:銀行存款46.8
發送時:
借:銷售費用-促銷費用97
貸:庫存商品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代扣所得稅(人民幣117****):
借: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23.4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23.4
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23.4
貸款:銀行存款23.4
(二)增值稅處理
視為銷售,與第二種情況相同。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增加的部分視為銷售收入,與第二種情況相同。
需要註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增加業務招待費。送路人和送顧客也是贈品,但不同的是,送路人和餐飲企業並沒有形成既定的或者意向性的供求關系,送路人更傾向於商業推廣。因此,在賬務處理上,借款人不需要通過業務招待費核算。
(4)個人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宣傳展業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
2.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得所得的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這種情況下,對於接受贈與的人,企業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企業將購買(非資產)商品給顧客。
(1)案例及會計處理
企業A是壹家餐飲企業。為了維持自己的生意,買酒當禮物如何避稅?在此期間,我們購買了65,438+000元的購物卡作為對客戶的禮物。會計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100。
貸:庫存現金100
(二)增值稅處理
進項稅不會在購買時抵扣,發出去也不會作為銷售處理。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增加業務招待費,同第二種情況。
需要註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購買的商品不符合企業資產的定義,因此不適用國[2008]828號文的規定,即不能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而應直接計入業務招待費。
(4)個人所得稅處理
它不是給個人的隨機禮物。買酒送禮如何避稅?如何處理與稅收相關的禮物,不考慮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將購買的(非資產)商品送給路人。
(1)案例及會計處理
企業A是壹家餐飲企業。為促進其業務,本期將65,438+000元購買的糖果贈送給路過該店的路人,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促銷費用100。
貸:庫存現金100
預扣稅:
借: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2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20
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20
貸款:銀行存款20
(二)增值稅處理
進項稅不會在購買時抵扣,發出去也不會作為銷售處理。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增加視同銷售收入或增加業務招待費。
(4)個人所得稅處理
與第三種情況原因相同的情況下的個別稅務處理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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