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資金是由業主交納並所有,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在我國發揮著住宅“醫保金”和“養老金”的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住房制度改革後新建商品住房逐步老化,維修資金使用金額明顯增加。相應的,廣大業主對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結余等情況越來越關註,對公開披露維修資金相關會計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在總結現行有關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規定基礎上,根據《會計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核算辦法》。
“全國維修資金余額規模日益龐大,亟需在摸清家底基礎上進行規範管理。但是,由於各地維修資金會計核算標準不統壹,以及存在壹定程度的不規範,導致主管部門在匯總數據時口徑不壹致、數據不完整,不能精準施策。通過統壹會計核算標準,有利於科學衡量各地維修資金管理水平,也有利於各級主管部門制定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上述負責人說。
專家認為,《核算辦法》的出臺,有利於進壹步規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維修資金的規範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
對於適用主體,《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明確了維修資金是壹項獨立於其代管機構自身資產的資金。因此,《核算辦法》將上述規定的代管機構負責管理的維修資金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反映維修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而與其代管機構自身資產無關。
同時,《核算辦法》要求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別建賬、分別核算。但是,考慮到部分代管機構同時管理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從簡化實務考慮,也可以合並建賬,但應當在有關會計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進行明細核算。
此外,為了保證維修資金會計核算的連續性,《核算辦法》規定,已劃轉至業主大會管理的維修資金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在會計核算模式方面,《核算辦法》將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確認為收入,期末將收入轉入凈資產,這不僅符合維修資金收支管理的要求,而且符合基金會計通過凈資產反映基金結余的慣例,也能反映業主對維修資金凈資產享有所有權的經濟實質。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下壹步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核算辦法》進行培訓。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核算辦法》的宣傳和培訓,積極指導各地維修資金代管機構深入學習《核算辦法》,認真做好新舊制度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