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折舊僅僅是成本分析,折舊不是對資產進行計價,其本身既不是資金來源,也不是資金運用,因此,固定資產折舊並不承擔固定資產的更新。但是,由於折舊方法會影響企業的所得稅,從而也會對現金流量產生壹定影響。
可折舊固定資產並不是所有固定資產都計提折舊,可折舊固定資產應具備條件是:使用年限有限而且可以合理估計,也就是說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會被逐漸損耗直到沒有使用價值。
壹、折舊通俗的意思是什麽呢?
1、折舊通俗的意思是指資產價值的下降,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2、折舊的方法通常有2大類,壹類稱為直線折舊,亦即每個會計期間認列相同金額的折舊費用,另壹類稱為加速折舊,即在使用初期認列較高的折舊費用,在加速折舊法下,折舊費用將逐期減少;
3、折舊通俗的專業解釋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固定資產而使其損耗導致價值減少僅余壹定殘值,其原值與殘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攤的固定資產耗費是固定資產折舊。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是計提折舊的前提。
二、折舊最低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綜上所述,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應當計提折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的扣除,按本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