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人印章是公司法人的個人印章,但是必須備案,只有法人企業才能有,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法人個人印章。它的特點是個性,壹般掌握在公司的財務手裏。對外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簽訂合同,出示委托書。因為只有法人才有委托資格,公章沒用。公司公章壹般是指在工商部門註冊的公司全稱的圓形印章,也常稱為行政公章。它的特點是集體性,是對外使用的文件之壹,代表公司的行為。法人章和公司公章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有時是無法替代的。簡單來說:公章代表的是公司的行為,法人印章是與個人相關的個人行為。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財務結算,開具收據和發票,除發票專用章外,財務專用章必須留給銀行蓋章等。可以代表公司承擔壹切與財務有關的義務,享有壹切與財務有關的權利,壹般由企業的專門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也可以是出納。核算中心嚴格限定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並采取與總會計師印章共用、保險櫃單獨存放等措施,確保印章安全。發票專用章是指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領購和開具發票時,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合同章的全稱是合同專用章,是公司內部專門用於合同、協議的公司印章,代表公司。有些公司既有公章又有合同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企業法人營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成立。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法人業務的需要,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