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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附註][主題]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計量二

以成本法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通常較低,因此部分企業會將會計政策變更為公允價值法,以提高資產價值;

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操縱利潤,準則規定:

1)投資性房地產由非投資性轉為公允價值計量的,以公允價值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計入資產賬戶;

2)轉換時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變動調整至其他綜合收益;

3)每年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變動調整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處置時,以轉換日至處置日2)和3)的公允變動沖減成本;

1)轉換時間: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賬面價值低於公允價值)(1)

借方: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損失(2)

借:投資性房地產折舊(3)

貸款: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法下的賬面余額)(4)

貸款:其他綜合收益(成本法下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時)(5)

2)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信用: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和損失

3)銷售時間(註意兩個條目的關聯):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款: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包括轉換時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值)(1)

貸款: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存續期內公允價值累計變動凈收入)(6)

此時1+6的銷售成本就是公允價值的賬面成本,實際成本應該是4-2-3 = 1-5;

因此,要得到1-5,就需要在1+6的基礎上減去-6-5,即從公允價值變動中已計量的公允價值成本中減去所有其他綜合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借方: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綜合收益

貸:其他業務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在處置前已計入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的損益,即公允價值損益變動。在目前的處置期內,為了避免重復降低成本;

為避免操縱利潤,轉換估值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即轉換時未計入實際利潤的收入,處置時需要再次計入利潤,但不能改變其他業務的業務收入(銀行對賬鎖定),只能減少其他業務的成本;

對於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稅法規定不考慮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僅在實際處置期間,將取得的價款與歷史成本的差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其計稅依據仍為歷史成本;

其他綜合收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不考慮稅收。

如果以公允價值成本計稅,由於成本中包含了1中的轉換其他綜合收益和6中的公允價值凈損益,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了成本以保證納稅的準確性;

在轉換為公允價值計量時,由於這壹塊價值是未實現利潤,為了避免企業利用轉換帶來的升值粉飾報表(可通過計入公允價值變動增加利潤),由於從固定資產轉出時未實現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各期的波動通過公允價值變動直接影響利潤,相當於批量確認處置時的利潤。

相比之下,新準則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對於金融資產,價值變動的鎖定更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