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出庫存時,收入確認條件得到滿足: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存貨發出時不能確認收入,對方需要確認收貨:
借:發貨
貸款:庫存商品
本科目的主要會計處理:
①本科目發生應收賬款時,根據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根據已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根據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企業向購貨單位支付的包裝費和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預付運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企業(保險)按原保險合同應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可改為“1122應收保費”科目,按投保人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應收手續費及傭金(財務)可改為“1124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科目,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不包括非經營活動產生的各類應收款。由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合同以延期方式收款或吸引價款,實質上是融資,在“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發生的應收賬款,應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的,也要相應處理。采購代理支付的包裝費和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待攤費用時作相反的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