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造假應付的法律責任
會計造假直接侵犯了國家和有關方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壹種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會計造假應當受到以下法律責任: 1.要承擔經濟責任。 2.情節嚴重的造假行為,財務會計和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來推卸或減輕罪責。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二、會計造假形式
目前,企業會計報表造假主要有兩種類型:壹是虛增資產,虛增利潤;二是虛增負債,隱瞞利潤。前者主要是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因為國有企業經營業績的好壞,直接影響企業領導人的升遷;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公司股票價格的高低。後者主要是私營企業和個人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為這類企業不註重業績,更關心的是如何逃避國家的稅收,少接收政府有關部門的攤派。 1.資產虛增 (1)費用資產化 企業當期發生的費用應當計入當期產品生產(或商品經營)成本或期間費用。但有的企業卻將部分應該計入當期的費用計入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類會計科目,使得企業當期損益不實;有的企業待攤費用不及時足額攤銷,而是長期掛賬,將本屬於期間費用的支出列作資產。企業通過將費用資產化,虛增了企業資產和所有者權益。 (2)存貨不實 有些企業積壓多年的貨物,或已經淘汰過時應當報廢的物資不做賬務處理,或存貨的現實價格(或可變現價格)已明顯低於賬面歷史成本價值卻仍按歷史成本掛在存貨賬上,存貨價值不實,違背了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謹慎性原則,虛增了企業存貨價值。 (3)固定資產價值虛假 企業固定資產價值不實主要表現在折舊不足、技術進步後造成的無形損耗不計、已毀損及不可用或不需用固定資產不處置等,虛增(減)企業資產。 (4)遞延及無形資產攤銷不足 遞延及無形資產應當按時足額攤銷,已經淘汰過時的無形資產不應當再掛無形資產賬而應當將攤余價值作為期間費用計入損益。而許多企業對已經沒有使有價值或已經不可能再給企業帶來預期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不做相應的財務處理,卻仍然作為資產列賬,虛增了企業資產。 如果大家還有什麽想要了解的,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