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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的法律責任

承包經營是指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對集體所有或者國有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集體使用的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設立承包經營權的目的是在法律形式上承認農村承包經營戶是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保護承包經營者從事經營和獲得收益的權利,以鞏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成果,促進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持續深入發展。承包經營權是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法律體現。

法律責任

1.承包商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即董事會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邀請合資公司公開招標);根據董事會決議,合資公司也可直接與承包方(合資公司1方或第三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

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合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

農民喜歡看承包經營證。

承包方是合營企業財產的管理者,應嚴格執行合同,接受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承包商無權以轉讓、出售、出讓、抵押、出租或贈與等任何形式處置合營企業的財產。承包商應定期如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提交合營企業的財務報表。4.承包經營期為1至3年,最長不超過5年。承包方應保證合營企業在承包經營期滿時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顯著改善。

5.承包經營只能承包合資企業的稅後利潤。合同雙方在建立合資企業時,應根據可行性報告中的有關指標和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合同期內的年利潤基數。

6.承包經營期內,承包方應在每年的1季度向聯營體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貨款不得單獨擔保,合營企業的出資不得作為抵押物。風險保證金和保函以不可撤銷銀行和合資公司單方提款的形式提供。無論以何種形式,金額均不得低於當年合同利潤總額的50%。

承包期內,如果承包方以合資公司的名義貸款,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在承包經營期內,合營企業的負債余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總額。

在承包經營期內,合營企業仍應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