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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補充:

第壹項要求是指,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應當實行職務分離,各有明確的職責,不能交叉任職,混淆不清;這些職務只有分離,才能形成相互制約,分離是制約的前提條件,職務分離和制約是實行內部控制的有效措施,可以防止因職務重疊、權力集中、職責不清而造成的種種弊端,實行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二項要求是指,對於重要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有明確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在這種程序方面應當遵循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法律原則,實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減少盲目決策,防止程序混亂,內部失控,造成損失。

第三項要求是指,財產清查作為加強會計管理、保證會計核算準確性的壹項重要措施,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規範財產清查工作,通過財產清查改善經營管理,保證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項要求是指,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應當使之制度化,有規範地進行,遵守訂立的程序,無論是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還是由其他監督機構和人員進行的審計,都應當是對單位會計工作的控制和實行再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