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單位會計機構
檔案保管權限
1、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擋要求負責整理成卷、裝訂成冊,並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2、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折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3、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住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4、在當年或本會計期間內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壹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5、出納賬證以外的其他出納歸檔資料,主要是指各種報表和文件,如各項經費開支計劃睥、決算表,出納報告單,銀行對賬單,資金分析報告表,
作為收付依據的各種經濟合同文件以及其他財務管理方面的重要憑據,如支票申請單與支票領用登記簿等。這些資料應該分類整理並妥善保管,年末集中歸入會計檔案。
擴展資料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條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壹條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壹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壹並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壹並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百度百科——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檔案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