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中關於禁止基本會計要求的強制性規定:
第壹,禁止歪曲公司和企業的財務狀況。公司和企業的財務狀況主要通過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三個會計要素來反映。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公司和企業隨意改變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例如,將本應列為費用的巨額支出列為資產等。這些做法壹方面誇大資產,壹方面虛增利潤,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因此,《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擅自改變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假列示、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第二,禁止操縱收入確認。收入是公司和企業經營成果的第壹要素。收入與利潤直接相關,是決定利潤大小的重要因素。在實際工作中,收入確認是問題最多的領域。常見的收入操縱有兩種:壹種是為了粉飾公司、企業的經營業績,以便發放股份和獎金而提前確認收入;二是延期確認收入。其目的壹方面是為了將來隱藏壹部分收入,另壹方面可以少繳稅。導致利潤表收入不準確,利潤不真實,必須堅決制止。因此,公司、企業應當遵守《會計法》的規定,不得虛列或者隱瞞收入、遞延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是禁止隨意變更費用和成本的確認和計量。公司和企業的費用和成本主要反映資源的消耗。在實際工作中,公司、企業通過以下方式操縱費用和成本:壹是將費用作為資產列支,導致當期費用低估,資產高估;二是將資產歸類為費用,導致當期費用高估,資產低估;三是隨意更改成本計算方法和費用分攤方法,導致成本數據不準確。這些做法是非法的。為此,《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擅自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第四,禁止隨意改變利潤的計算和分配。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是會計數據使用者最關心的問題。利潤的計算取決於收入、成本和費用的確認。只要後三者準確,利潤的計算問題不大。至於利潤分配,就相對復雜了。利潤是企業擴大再生產的重要來源。壹般企業實現的利潤不能“吃光”,要留有後勁。但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公司、企業違反規定,擅自超額分配利潤。為了保證利潤及其分配數據的準確性,《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擅自調整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方法,不得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第五,不得有其他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行為。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記錄並不是會計工作的全部。如果公司、企業有其他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行為,也會造成會計數據失真。比如,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現金流量表編制困難,壹些公司、企業采取不負責任的態度,隨便編現金流量表,等等。為從根本上解決公司、企業會計數據失真等問題,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會計法》規定,除有關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和記錄的規定外,公司、企業不得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