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對,確保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實際發生額壹致,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相關內容壹致,會計賬簿之間對應記錄壹致,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相關內容壹致。
第十八條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應當在各個期間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變更,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變更的原因、情況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