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保存的未開放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