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上述規定,企業以開發產品(房地產)、外購貨物或者自產產品分紅的,應該將所涉及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與所確認的分紅數額之間的差額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即轉讓損益,另壹部分是確認的分紅數額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即轉讓資產利得(或損失)。轉讓損益按照相關準則規定處理,如: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作為銷售處理;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的,應視同固定資產處置處理;非現金資產為無形資產的,視同無形資產處置處理。轉讓資產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具體到問題所述,①按確定的分紅基數,借記“應付股利”;②按開發產品、貨物或自產產品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計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按①與②之間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者貸記“營業外收入”。按存貨賬面價值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貸記“產成品”、“庫存商品”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