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註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壹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內控制度健全;
(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壹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壹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追問謝謝,請問這是最新的規定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全國性的其他資料壹樣,只是註冊資本有變化。
這個法規是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下設分公司還需要追加註冊資金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壹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壹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4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已於2004年12月24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鄭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
第四條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範,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第八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受托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範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庫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壹條勞動保障部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部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於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式由勞動保障部統壹印制。
對於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由勞動保障部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註銷手續:
(壹)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國家規定的應當註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註銷手續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勞動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申請人采用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勞動保障部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取消其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部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有關機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壹、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壹)資格申請表?
按勞動保障部統壹編制的資格申請表填寫(可從勞動保障部網站下載)。
(二)資源配置說明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用場所安全說明;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設備和系統說明;
3、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流程、系統測試報告(僅適用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業人員配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結構及組織結構說明,若申請多項資格須對各項業務獨立性做出說明;
(3)企業年金稽核和風險控制制度;
(4)企業年金管理專職人員行為規範;
(5)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6)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
(7)危機事件報告制度和處理流程。
2、法人受托機構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選擇、監督、評估、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制度和流程;
(2)戰略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制度和流程。
3、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賬戶管理組織架構;
(2)賬戶管理業務制度和流程;
(3)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資金清算、支付能力及電子化水平等基本情況概述,確保資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數據及財務數據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業務職責、權限和業務分工;
(4)投資管理風險評估程序、風險預警制度及投資運營監控系統。
5、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2)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運作和管理制度;
(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制度。
(四)申請人自律承諾書
(1)承諾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2)承諾取得資格後,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誠信合法、勤勉盡責地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五)相關證明材料?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於法人受托機構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托管業務備案受理證明材料原件(限於托管人資格申請人);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近3年財務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就申請人獨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實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須加蓋公司公章。
(六)業務可行性報告
二、紙張、封面及份數
(壹)紙張
采用A4規格紙張,並用245×315毫米規格的硬皮夾子裝訂。
(二)封面和側面?
1、封面標註:“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如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材料”、申請公司名稱、申請日期等;
2、側面標註:“XXX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資格申請材料”。
(三)字體和頁碼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標題字體為四號仿宋,正文內容字體為小四號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應當雙面印刷,頁碼置於每頁下端居中,字符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份數
申請材料可以郵寄或通過勞動保障部網站申報。首次報送壹式十二份,其中壹份為原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麽買,哪個好,手把手教妳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