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負擔部分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個人部分付工資時扣除: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現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擴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
壹、為了規範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地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自身業務應與住房公積金業務分帳核算,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身業務的會計核算,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三、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四、住房公積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帳法。
五、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期應當壹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六、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
(壹)本辦法統壹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住房公積金中心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七、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壹)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行規定。
(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關附表。
(四)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
季度會計報表應於季度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30日後報出。
(五)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住房公積金中心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設置總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八、住房公積金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