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認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但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壹)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這主要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二)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同時,淮安會計培訓學校小編告訴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轉讓國有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中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61號)規定,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需要根據房地產的評估價格計稅的,可委托經政府批準設立,並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由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各類資產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產的評估業務。
扣除項目金額的認定
轉讓房地產扣除項目金額的認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以下幾個方面。
(壹)關於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舊房,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另外,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
關於新建房與舊房的界定問題,新建房是指建成後未使用的房產。凡是已使用壹定時間或達到壹定磨損程度的房產均屬舊房。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但對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形而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三)納稅人轉讓舊房的,如不能取得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如何確定準予扣除的項目?
淮安會計培訓學校小編告訴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以將《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項規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第(三)項規定的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的金額,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例如,以10萬元購買房屋,第8年時轉讓,轉讓時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不考慮其他的扣除項目,此時的扣除金額為10×(1+5%×8)=14(萬元)。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