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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類會計科目是根據什麽設置的

會計科目設置的原則:

 各單位由於經濟業務活動的具體內容、規模大小與業務繁簡程度等情況不盡相同,在具體設置會計科目時,應考慮其自身特點和具體情況,但設置會計科目時都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合法性原則:

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所設置的會計科目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總分類科目:壹般由財政部統壹制定。

明細分類科目:除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的以外,可以根據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需要和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自行設置。

例如: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屬於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的明細分類科目。

2

相關性原則:

會計科目的設置,應為提供有關各方所需要的會計信息服務,滿足對外報告與對內管理的要求。

3

實用性原則:

企業的組織形式、所處行業、經營內容及業務種類等不同,在會計科目的設置上亦應有所區別。在合法性的基礎上,應根據企業自身特點,設置符合企業需要的會計科目。

註意:也不是所有的總分類科目都設置明細科目。

例如:本年利潤科目就沒有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