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由於經濟業務活動的具體內容、規模大小與業務繁簡程度等情況不盡相同,在具體設置會計科目時,應考慮其自身特點和具體情況,但設置會計科目時都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合法性原則:
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所設置的會計科目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總分類科目:壹般由財政部統壹制定。
明細分類科目:除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的以外,可以根據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需要和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自行設置。
例如: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屬於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的明細分類科目。
2
相關性原則:
會計科目的設置,應為提供有關各方所需要的會計信息服務,滿足對外報告與對內管理的要求。
3
實用性原則:
企業的組織形式、所處行業、經營內容及業務種類等不同,在會計科目的設置上亦應有所區別。在合法性的基礎上,應根據企業自身特點,設置符合企業需要的會計科目。
註意:也不是所有的總分類科目都設置明細科目。
例如:本年利潤科目就沒有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