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後,鏈家公司內部調查發現,技術支持部門只有5人能接觸到公司的財務系統。公司內部進行了初步調查,收繳了這五個人的筆記本電腦。其中4人主動上交個人筆記本電腦及密碼,但韓拒不交代自己的筆記本電腦密碼,也不承認損壞,有很大嫌疑。
2065438年7月31日,被告人韓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8年2月,韓到公司負責財務系統維護,5月調到技術支持部。他的工作地點從朝陽區酒仙橋總部轉移到海澱區上地福道大廈。韓對組織調整有意見,覺得自己沒被重視。調整後,他很被動,經常遲到早退,還曠工。?
同時,經查看公司監控錄像,韓於2065年6月4日11左右到其所在的福道大廈三樓西側工作區上班,並於當日18左右離開公司。該時間與數據被刪除的時間壹致。
但是,韓從來沒有承認過這種行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韓違反國家規定,刪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和應用程序,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依法懲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韓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