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報洗錢,應提供以下證據:
(1)舉報人要求的證據,包括舉報人姓名、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稅收違法事實證據,包括賬簿憑證、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納稅資料、合同協議、發票和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2)舉報人應盡可能如實向稅務機關告知舉報人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況和證據。比如違法違紀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相關單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單位和聯系電話,相關書證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
洗錢罪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等犯罪的所得,以及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資產跨境轉移;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如何懲治洗錢
洗錢的量刑標準如下:
1.沒收犯罪所得和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